拒做亲子鉴定就能逃避抚养义务?湖北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令支付抚养费
近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明确一个关键法律规则: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案件详情
小明与小美在外务工期间相识相恋,同居期间生育儿子小伟,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小伟出生后长期跟随母亲小美生活。初期小明尚能主动承担抚养责任,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后续小明无正当理由停止给付抚养费。小美多次沟通催要,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关键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美向法院提交亲子鉴定申请,但小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采样,鉴定程序无法推进。小美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抚养费转账记录、小伟日常开销凭证等初步证据,用以证明小明与小伟之间存在亲生父子关系。而小明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小美主张,坚持拒绝配合鉴定。
法院认定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小明收入状况以及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医疗开支实际需求,法院判决确认小明与小伟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小明每月按期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小伟年满十八周岁。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启示
认定亲子关系并非"非DNA不可"。法律设立推定规则正是为防止当事人通过拒绝鉴定逃避法定义务。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同时赋予了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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