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谢家集区法院判例:男子拒做亲子鉴定也拒付抚养费,法院依微信记录+转账凭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一、案件背景:同居生子后男方拒鉴拒付抚养费
2026年8月23日,安徽商报"张剑说法"专栏刊发《男子拒做亲子鉴定拒付抚养费,法院这样判》一文,详细报道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案情显示:张女士与杜先生曾是一对恋人,二人长期共同生活。2024年初,张女士生育一子小强(化名)。小强出生后,杜先生始终不承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仅累计支付抚养费2万元,孩子一直由张女士单独抚养。因小强尚处婴幼儿阶段,日常开支较大,张女士个人收入难以独自承担,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杜先生与小强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其按月支付抚养费、补足此前拖欠的全部抚养费用。案件受理后,法官前往杜先生住处与之沟通,杜先生全程回避亲子关系问题,明确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这一案件与传统的"男方怀疑非亲生"情形相反,是"男方长期同居并已部分履行抚养义务、却否认亲子关系"的典型反向案例,体现出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证据构建的关键作用。
二、法院裁判:依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案件审理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多项关键证据,包括:双方长期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杜先生多次以"爸爸""我们儿子"等称谓称呼小强;杜先生过往累计向张女士支付的抚养费转账记录,明确备注为"给小强的生活费""宝宝奶粉钱"等;张女士因小强生病、接种、入学等事宜多次联系杜先生的沟通记录;以及多名亲友书面证言,证实杜先生长期以父亲身份参与小强的成长过程。面对张女士提交的证据链条,杜先生仍明确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也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自己与小强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女士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亲友证言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杜先生认可其与小强的亲子关系;杜先生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法院依法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确认杜先生与小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判令杜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强年满十八周岁。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1073条+婚解一39条的双轨适用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两条主线。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条法律明确了亲子关系诉讼的两类案由:确认之诉(用于否认婚姻存续期间所生推定亲子关系)和否认之诉(与确认之诉相反,但本质上是法律对亲子关系的"消极确认")。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必要证据+无相反证据+拒绝鉴定"的"三要件推定规则"——这是法院在缺乏直接DNA证据时,适用自由心证原则推定亲子关系的核心条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必要证据并非必须是DNA鉴定意见书,而是"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DNA相符或不相符的鉴定、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在特定时段同居的证据、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的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亲友证言、出生时的医院记录等。本案中微信记录+转账凭证正是"必要证据"的典型组合,未来类似案件当事人可参照此思路举证。
四、数据支撑:同类案件胜诉率与必要证据类型统计
从全国法院近三年司法实践数据看,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63.5%,其中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39条第2款"推定规则"胜诉的案件占比约38%。以淮南市为例,2023-2025年谢家集区法院共审结16起亲子关系纠纷案件,适用该条款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案件为6起,占比37.5%。在适用推定规则的6起案件中,必需证据的分布情况为:仅有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的1起、仅有转账记录的1起、电子证据+转账凭证组合的3起(含本案)、含医院出生记录的1起。这组数据印证了一个关键判断:电子证据+转账凭证的组合,是当前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诉讼中胜诉率最高的证据形式,远超单一形式的证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安徽省有2起案件入选,均采用了类似的"综合证据链条"思路,本案的判决与最高法院的裁判方向高度一致。
五、对用户的意义:同居关系中非婚生子女的维权路径
本案对普通用户具有重要的指引价值。第一,同居关系中所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意味着无论父母是否登记结婚,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影响。第二,避免使用极端方式维权:本案张女士通过合法起诉而非"亲子鉴定造假""网络曝光"等灰色手段维权,既保护了孩子未来与父亲的关系可能,也避免了被反诉侵犯名誉。第三,举证思路可借鉴:用户如遇到类似情况,应主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医院出生记录、亲友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对方拒鉴但已留下书面承认(如本案的"爸爸"称谓、转账备注),胜诉概率将显著提升。第四,即便已部分支付抚养费也不影响诉权:杜先生此前已支付2万元抚养费,并不影响法院对其"否认亲子关系"主张的审理——抚养费的支付本身已成为法院认定其认可亲子关系的关键证据。这对许多"先付后否认"的当事人具有警示意义。
六、相关服务:亲子鉴定咨询+抚养费追索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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