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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子离婚后发现养了多年的女儿非亲生,法院认定欺诈性抚养:判返还抚养费4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8000元

📅 2026-09-01 📂 真实判例 📎 来源:今日头条(福州市妇联·茉莉姐姐说法)

一、案件概述:离婚后才发现孩子非亲生

2026年8月,福州市妇联“茉莉姐姐说法”栏目披露了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当事人老王与丽丽(均为化名)曾是一对恋人,在未正式结婚前,两人便有了两个可爱的女儿。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两人于相恋十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这段婚姻未能持续太久,两人最终选择分道扬镳,协议离婚。

离婚后,两个女儿中的茜茜(化名)跟随父亲老王生活,由老王独自抚养多年。起初一切看似平静,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老王心中却生出一个越来越强烈的疑问:这孩子怎么越长越不像自己?这个念头像一颗种子,最终促使他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不久后,鉴定结果显示:排除老王是茜茜的生物学父亲。

这一结果对老王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震惊与愤怒之余,老王将前妻丽丽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要求丽丽返还自己多年来付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支持老王主要诉求的判决,成为2026年又一起被官方渠道确认的“欺诈性抚养”典型判例。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适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五)项即为“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老王与茜茜之间并无血缘关系,老王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茜茜应由其生母即丽丽抚养。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丽丽在与老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怀孕并生下茜茜,且长期隐瞒这一事实,导致老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抚养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丽丽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性抚养”。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共同生活期间,隐瞒子女并非男方亲生的事实,使男方基于错误认识承担了抚养义务,男方因此有权要求返还抚养支出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判决结果:返还抚养费4万元,赔偿精神损害8000元

最终,法院综合案情,判决丽丽向老王返还抚养费四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从判决金额看,本案与2026年以来各地公开的同类案件大体相当。例如,2026年8月湖南常德武陵区法院审结的类似案件中,男方获得返还的彩礼、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合计13万余元;而福州本案抚养年限和支出规模相对较小,返还金额相应较低。

从裁判趋势看,2025年至2026年全国法院公开的欺诈性抚养案件中,返还抚养费的判罚区间一般在3万至15万元,视抚养年限、地区消费水平、女方过错程度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5000元至5万元区间。法院在酌定金额时,主要考虑男方实际支出凭证、抚养年限、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女方过错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具有普遍性——欺诈性抚养不仅造成男方财产损失,更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包括亲子情感落空、家庭关系破裂、社会评价受损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形。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的双重保护。

四、对用户的意义:怀疑孩子非亲生该如何维权

对于怀疑孩子非亲生的当事人,本案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指引。第一步,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确保采样过程合法、报告具有证据效力。需要提醒的是,个人隐私鉴定结果可作为参考和初步证据,但若用于诉讼,建议通过法院委托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程序更完备、证明力更强。

第二步,根据鉴定结论选择维权方式。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诉讼中可以同时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变更抚养权、返还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支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女方在怀孕时已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隐瞒事实,还可考虑主张彩礼返还等。

第三步,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诉讼中应妥善保存以下证据:鉴定报告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抚养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学费票据、医疗费发票等)、对方承认隐瞒真相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越充分,法院支持诉求的可能性越大。

五、法律分析:欺诈性抚养的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

欺诈性抚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女方存在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主观故意;第二,男方基于错误认识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第三,男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其中“隐瞒”不仅包括主动欺骗,也包括明知孩子非男方亲生却刻意不告知、不澄清。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欺诈性抚养案件中,通常以男方知道鉴定结果(即知道孩子非亲生)之日起算,因此当事人在拿到鉴定报告后应尽快启动维权程序,避免超过时效。

此外,若诉讼中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组织的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结合已有证据推定申请方的主张成立。这一规则大大增强了无过错方的程序保障,也提醒被申请方:无正当理由拒鉴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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