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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为何不被法院采信?从玉林案鉴定机构被训诫说起

📅 2026-09-18 📂 真实判例 📎 来源:新浪新闻·观察者网
据新浪新闻·观察者网2026年9月16日报道,广西玉林七旬老人陆先生夫妇在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因儿媳黄女士在葬礼上不让八岁孙子守灵等反常举动起疑,先后两次委托鉴定,均显示孙子非儿子亲生。老人随后起诉儿媳和孙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索赔三十六万余元,一审、二审均以祖父母不具备亲子关系诉讼主体资格、鉴定存在程序瑕疵为由被驳回。9月16日,该案再审听证会在广西高院举行。判决书披露了一个关键细节:出具祖孙鉴定意见的那家司法鉴定中心,已被相关部门给予训诫的行政处理。这一细节把一个长期被公众误解的问题摆上台面:为什么明明显示出结果的亲子鉴定,法院却坚决不采信?答案写在程序法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五条规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司法部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机构必须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对当事人拍照,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在机构内提取检材,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对照条文,陆家两次鉴定一次是自行剪取孩子的头发指甲送检,一次是把交警为处理事故留存的血样未经授权另作他用,均未取得监护人同意、未经本人到场核验,程序违法确凿,鉴定意见注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时间线清晰地还原了程序失守的全过程。2024年5月,老人的儿子陆晓东在送外卖途中遭遇车祸去世;葬礼上儿媳的反常举动引发怀疑;陆家随即自行采样委托天津某机构做祖孙鉴定,结果显示不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2024年10月,又申请调取交警部门留存的抢救血样做父子鉴定,再次排除;2025年1月,老人向广西博白县法院起诉,索赔抚养费1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12万元合计约36万元;一审、二审接连败诉;2026年7月,广西高院裁定再审立案;9月16日再审听证会召开,未当庭作出裁定。三年时间、两次无效鉴定、两级法院驳回,每一个环节都在印证同一件事:科学结论不等于法律事实,程序合规是二者之间唯一的桥。这个案子对普通人的警示价值极高。很多当事人以为亲子鉴定只要结果准确就行,实际上从委托那一刻起,程序就已经决定了报告的命运。正确路径应当是:第一步,选择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名录内、业务范围含法医物证鉴定的合规机构;第二步,司法类鉴定全员本人到场,携带身份证件,由机构现场核验身份、拍照、采集样本、全程留痕;第三步,涉及未成年人的,必须先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由监护人陪同到场;第四步,用于诉讼的证据类委托最好在起诉后由法院组织或双方共同委托,避免单方委托被质疑。任何一环缺失,报告都可能变成一张昂贵的废纸,还会像陆家一样,把本来占理的一方拖入程序泥潭。法律层面,本案还牵出更深层的规则困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把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主体限定为父或母,祖父母不在其中;孩子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作为监护人又拒绝配合鉴定,真相在现行制度下确实难以查明。多位律师指出,老人并非彻底没有救济途径:如果女方明知孩子非丈夫亲生而故意隐瞒,老人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或侵权之诉,主张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只是这类主张同样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前提,而这一前提恰恰无法被合法证明。也有评论认为,祖父母的鉴定申请权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完善空间,本案的舆论热度或许会推动规则演进。在规则改变之前,唯一稳妥的策略仍是走合规程序、留合规证据。血缘真相与程序正义,本不该是二选一的选择题。如您有司法亲子鉴定、落户亲子鉴定或诉讼证据类鉴定需求,请务必从一开始就走正规程序:访问 5188dna.cn/about/ 了解全国各城市合规机构名单、司法鉴定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或拨打咨询热线 13245861323,让专业人员在采样之前就把程序风险讲清楚。记住:一份程序合法的鉴定报告,才是法庭上真正立得住的证据。再看机构被训诫这一处理本身。训诫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规鉴定机构较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通常针对程序违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但它在诉讼中的连带效应不容小觑——一旦机构因程序违法受到处理,其出具的相应鉴定意见即被贴上不可采信的标签,后续程序中几乎不可能翻案。对机构而言,训诫记录还影响资质年检与能力验证信誉;对整个行业而言,这一处理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亲子鉴定不是谁都能做的生意,受理环节的身份核验、到场要求、检材合法性审查,是机构不可豁免的法定义务。司法部2016年通知同时要求机构对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严格审查,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不得受理,这堵住了个别机构以技术中立为名给违规委托开绿灯的口子。从诉讼实务角度,涉及亲子关系争议的当事人还应注意证据的正确使用方式。在诉讼中申请亲子鉴定,规范做法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组织双方协商确定或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委托手续由法院或双方共同签署,取样时双方到场确认,这样形成的鉴定意见才具备完整的证据能力;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以综合在案证据作出不利推定,这对申请方反而是有利的。相比之下,单方委托的鉴定即便结果准确,也会因程序瑕疵被对方质证推翻,还可能打草惊蛇,令对方彻底拒绝配合后续的合法鉴定。玉林案的教训正在于此:老人本可先起诉、再由法院组织鉴定,却因自行采样使全部努力功亏一篑。程序正义不是繁文缛节,而是通往真相的唯一铺路石。补充一点实践细节:若双方同意鉴定后一方反悔拒不配合,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处理——父或母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条规则意味着,拒绝鉴定本身不是绝对护身符,前提是申请方先拿出了必要的初步证据。陆家败诉的根源正在于缺少这一环:初步证据建立在程序违法的鉴定之上,等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