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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育两子、2岁次子非亲生:贵州黄平法院判女方与生父连带返还4.9万余元并赔4万精神抚慰金

📅 2026-09-27 📂 真实判例 📎 来源:红星新闻

一、案件概述:同居八年育两子,2岁次子鉴定非亲生

据红星新闻9月22日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9月17日公布的判决,贵州黄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男子王某与女友张某2016年11月相识,2017年10月按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先后于2017年11月生育长子王甲、2023年8月生育次子小王。2025年4月26日,王某回家撞见张某与男子苟某在其购买的房屋内发生关系,随后得知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已长达两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同居关系,两个孩子各自照料、互不承担抚养费,以张某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归王某,王某补偿张某107700元分24期给付。仅两天后,王某即委托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支持王某是王甲的生物学父亲,排除王某是小王的生物学父亲。

二、诉讼经过:先撤协议、再索赔22.8万元

拿到鉴定结果后,王某于2025年8月起诉请求撤销《协议书》,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中除解除同居关系以外的全部条款,为后续索赔扫清障碍。2025年10月,王某及其母亲赵某将张某、苟某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8万元。庭审中,苟某辩称2021年夏夜宵时结识张某,对方始终以单身身份自居,自己对同居关系毫不知情,自称是被欺诈行为牵连的受害者;张某则辩称起初不清楚小王是苟某的孩子,生二胎是因王某母亲催促,孩子出生后自己也参与照料并给过王某母亲钱。张某未出庭,仅通过法院询问笔录陈述意见。

三、判决结果:连带返还49140元、精神赔偿4万元、鉴定费2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隐瞒小王非王某亲生的事实,致使王某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抚育非亲生子女两年,构成欺诈性抚养,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抚养费数额上,法院参考当地同类保姆薪资标准酌定张某应退还4万元,结合王某母亲提供的购买奶粉凭证,认定返还总额为49140元。同时,法院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一开始知道张某已办婚宴、也不知道小王系其亲生,但苟某破坏他人家庭存在过错,需为张某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张某、苟某连带返还不当得利49140元,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亲子鉴定费2200元。

回看时间线,本案的维权节奏值得细读。2025年4月26日撞破私情,4月28日签协议,4月30日委托鉴定,鉴定排除亲子关系后,王某并未立即与张某翻脸索赔,而是先走撤销协议之诉——2025年8月起诉请求撤销《协议书》,法院判决撤销除解除同居关系外的全部条款,把房屋归属与107700元补偿条款一并推翻,堵死了对方以协议已生效为由的抗辩。2025年10月才将张某、苟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与侵权之诉。两步走策略说明:涉及非亲生的财产纠纷中,先固定鉴定结论、再撤销不利协议、最后索赔的顺序,比一步到位更容易被法院支持,也给了对方充分抗辩的程序空间。

四、裁判要旨:非婚同居不受忠实义务保护,但欺诈必担责

本案最有价值的法律点在于厘清了非婚同居场景下的责任基础。法院指出,王某与张某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夫妻,因此不适用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法律也不保护恋爱与同居关系本身。但这不意味着欺诈方可以免责:张某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诱使王某付出财产与情感抚育他人之子,依然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生父苟某虽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仍以其破坏他人家庭的主观过错为由判定连带责任,传递出明确的信号——非婚生关系中的欺诈抚养,生母与知情或应知情的生父都可能被追责。

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同样有参照系可循。法院酌定张某支付4万元精神抚慰金,考虑的因素包括隐瞒持续的时间跨度——从2023年8月次子出生到2025年4月事发接近两年、王某在不知情状态下付出的情感投入、以及撞破私情这一 Discovering 场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冲击。相较于婚内欺诈性抚养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多在数千元至两万元的常见区间,本案4万元的酌定金额处于偏高水平,反映出法院对非婚同居关系中善意方的保护态度并不因关系未登记而打折扣。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婚姻关系,发现子女非亲生后依然拥有完整的索赔权利组合:不当得利返还、精神损害赔偿与鉴定费分担,三者可以一并主张。

五、对读者的启示:证据与时间窗口同样重要

结合本案与近年类似判例,当事人应注意三点。第一,鉴定时机:王某在签订放弃型协议后两天内即委托鉴定,随后立即起诉撤销协议,避免了补偿款支付后维权被动的局面;若已按协议分期给付大额补偿,追回难度会显著增加。第二,证据留存:王某母亲保留的奶粉购买凭证,成为法院认定返还总额的关键依据,日常抚养支出尽量保留票据、转账记录。第三,主体选择:本案将生母与生父列为共同被告并获连带判决,较只起诉一方更有利于执行。需要提醒的是,个人委托的鉴定报告用于诉讼时,对方可能提出程序异议,涉及抚养权、赔偿等争议的,建议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固定证据。如您遇到类似亲子关系疑虑,可先通过 https://www.5188dna.cn/about/ 了解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或致电 13245861323 咨询。

从类案比较看,本案判决与近年欺诈性抚养判例的尺度基本一致。此前多地法院在婚内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普遍支持返还实际抚养支出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从数万元到十余万元不等,鉴定费均由过错方承担。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非婚同居背景:因为没有婚姻关系,原告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处理房屋,法院遂以不当得利加侵权的路径解决返还与赔偿问题,并以连带责任把知情的生父纳入责任主体。对处于类似处境的当事人而言,起诉前的证据准备决定了案件的走向——鉴定报告、抚养支出凭证、对方过错的聊天记录与证人证言,构成了此类案件的三大证据支柱,缺一环都可能导致赔偿缩水。

六、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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