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万遗产卡在证明亲属关系:档案灭失、DNA鉴定做不了,法院最终靠什么认定
一、事件回顾:一笔133万遗产与两个陌生人
202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引发关注。案件标的是被继承人张坤留下的133万余元遗产。
张坤2024年去世,未婚,无子女,父母也已先于他离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存在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实际继承人只剩兄弟姐妹。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家庭结构。张坤的父亲张一国有过两段婚姻:前妻(姓名不详)生下张年和张天晨;后妻陈玉娥生下张坤。而陈玉娥在嫁给张一国之前,在浙江温岭还有一段婚姻,生下一个女儿张梅兰。
这意味着:张梅兰与张坤是同母异父的姐弟;张年与张坤是同父异母的兄弟;而张梅兰与张年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张坤去世时,陈玉娥、张一国、张天晨均已离世。于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只剩两人:原告张梅兰,被告张年。
起初局面并不难看。张年主动联系张梅兰,说姐姐你来上海吧,商量张坤的钱怎么分。两人一起去公证处,准备办理继承公证。转折出现在公证处卡住的那一刻。
二、关键细节:户籍档案灭失,DNA鉴定为什么做不了
公证处卡在了一个最基础的问题上:要证明亲属关系,必须提供户籍档案。
张梅兰的户籍在山东,母亲陈玉娥因辗转迁居,户籍曾在温岭、上海等地多次变动。她跑回浙江温岭老家查档案,派出所的答复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七十年代的户籍资料,因发大水等历史原因,全部灭失。温岭市公安局专门出具了一份查无户籍信息的情况说明。
问题随之而来:为什么不做一次DNA鉴定?原因在于鉴定本身也有适用条件。亲子鉴定或亲缘关系鉴定需要可检测的生物样本,以及明确的比对对象。本案的关键人物陈玉娥,也就是连接两个家庭的母亲,已经去世多年,无法取得样本;同时由于年代久远,可供检验的生物学检材也难以获取。而需要证明的是同母异父姐弟关系,缺少母亲一方的遗传信息,鉴定难度会显著上升,在事实上已无操作空间。
得知张梅兰开不出证明,张年的态度立刻变了。张梅兰在电话里说,他想独吞,让我提供证明,我证明开不了怎么办,他居然说不认识我。
案件由此进入实质对抗:一方主张姐弟关系存在并请求分割遗产,另一方当庭否认认识对方。这场身份确认之战一打就是大半年。它也把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当户籍档案灭失、DNA鉴定又做不了时,亲属关系究竟靠什么来认定。
三、数据支撑:法院采信的替代证据清单
在无法取得户籍档案、也无法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靠什么认定了亲属关系?根据公开报道,法院采信的证据包括四类。
第一类,一本三十万字的家族纪实文学。这不是普通的小说或散文,而是对家族成员、迁徙轨迹、亲属关系有具体记载的文字材料,构成了重要的书证线索。
第二类,一块墓碑。墓碑上刻载的亲属称谓、姓名等信息,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把家庭结构固定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上。
第三类,几张老照片。照片能够反映人物关系、年代特征与共同生活的痕迹,属于典型的辅助性物证。
第四类,几位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把书证、物证串联成完整的事实链条,让零散材料形成互相咬合的证明结构。
四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了张梅兰与张坤之间的同母异父姐弟关系,并依法支持其继承请求。这一认定路径,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则、以及继承编关于继承份额的一般规定相衔接。
需要对照的是,2026年江苏苏州也曾出现成年男子以生父生前书写的认领信件、家庭合影,再结合DNA辅助材料,最终被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据此参与继承的案例。两案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在亲缘关系认定中,DNA鉴定是证明力很强的一环,但不是唯一的一环。
四、对用户的意义:亲缘认定不止一条路
第一,亲属关系是可以通过证据链证明的。很多人以为没有DNA报告就无从下手,实际上民法典构建的是一套证据规则,而不是单一技术规则。档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生活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进入法庭。
第二,越是平时注意留存材料,越不会在关键时刻卡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老照片、家书、族谱、墓碑照片、亲友往来记录,这些平时不起眼的东西,在争议发生时就是证据。
第三,涉及继承、落户、公证等场景时,提前梳理材料比事后补救更省成本。本案从立案到关系被认定,耗时大半年,其中相当一部分时间消耗在补证据上。
第四,要正确认识DNA鉴定的位置。它是解决亲缘争议的高效手段,但在被继承人已故、关键血缘连接人缺失、检材灭失等条件下,确实存在做不了的可能。此时应当及时把重心转到证据链构建上,而不是在不具备条件的方向上反复消耗。
五、法律分析:什么时候必须做鉴定,什么时候可以用证据链
先看通常必须做鉴定的情形。一是非婚生子女随父落户,多数地区要求提供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二是诉讼中一方申请鉴定且法院准许,需要通过鉴定取得直接证据;三是公证、移民等场景明确要求提供鉴定意见书。
再看可以用证据链替代的情形。一是被继承人、关键血缘人已故且无检材,客观上无法鉴定;二是有完整、连续、可与第三方记录相互印证的书证材料,例如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迁移记录、单位人事档案;三是有多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互相印证,且能与物证、书证形成闭合。
需要特别注意三点。其一,亲子鉴定遵循自愿原则,法院无权强制采集生物样本、强制进行鉴定,但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鉴定的,法院可以作出不利推定,条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其二,民事诉讼中对身份关系的主张通常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孤证往往不足以支撑。其三,遗嘱、赠与等处分行为要注意形式要件,本案中当事人曾提交一份遗产遗物继承分配协议书主张房屋赠与,但因协议系老人去世后草拟、其余继承人未签字确认、产权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最终未被法院采纳,相关房产与存款均被认定为遗产范围。
这条裁判思路对普通人有直接提示:涉及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的安排,与其事后靠一份手写协议补救,不如在生前完成合规的过户登记或订立形式规范的遗嘱。
六、相关服务
涉及继承、落户、抚养争议时,先判断属于哪一类问题:需要司法鉴定的,提前确认机构资质与到场要求;属于亲缘关系证明的,尽早把档案、照片、书信、证人线索整理成册。关于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的适用条件、亲缘鉴定与个人隐私鉴定的区别、各地落户办理口径,可访问 https://www.5188dna.cn/about/ 查看对应城市说明;个案情况可拨打 13245861323 咨询。本文依据2026年10月武汉广播电视台公开报道整理,具体案件处理请以法院裁判与专业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