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也要付抚养费:邓州法院判决解析,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两条线
一、案件概述:婚姻还在存续,父亲却两年没付抚养费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结果在 10 月 13 日经媒体公开报道后引发关注。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的父母并没有离婚。
原告小浩(化名)是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尚未成年,目前随母亲李某在外地生活,正在读高三。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存续,但双方长期分居。自 2024 年起,小浩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父亲张某再未支付过抚养费。小浩于是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抚养费,并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主张的标准是每月 2000 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的抗辩是,自己在家务农、没有收入,无力支付抚养费。但法院查明,张某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在庭审中当庭自认自 2019 年起外出务工,这一自认与其关于无收入、无力支付的抗辩明显不符,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二、裁判要点:抚养义务不以离婚为前提
法院把争议焦点归纳为一个问题: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能否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答案是可以。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免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依法主张抚养费。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特别指出,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构成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
关于按月支付到独立生活为止的请求,法院作了分段处理。原告虽未成年,但即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正在读高三,其成年后是否进入高等教育阶段、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均属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现在尚不确定。因此,对超出十八周岁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另行主张。这一处理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已发生的抚养费可以直接主张,未来的给付义务要看条件是否成就。
三、数据支撑: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可以对照
把本案与近期其他公开案件放在一起看,抚养费的裁判尺度会更清晰。陕西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追索抚养费民事支持起诉案中,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父亲周某直接抚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离婚后李某既未按约支付,也未探视孩子。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于是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18000 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 20 日给付 15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安徽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期执结的一起案件,则呈现了另一种执行路径:双方 2023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母亲黄某自 2023 年 2 月起每月月底给付抚养费 800 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但黄某仅履行部分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结合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其一次性付清拖欠款项。
从数字上看,1500 元、800 元、2000 元这些标准并非随意主张,通常与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三个因素相关。法院在酌定数额时,会综合考量收入证明、社保记录、务工自认、实际支出票据等材料。本案中被告自认外出务工却被认定无据抗辩,正是举证责任在抚养费案件中的直接体现。
四、对用户的意义:抚养费与亲子关系的两条线
这起案件对普通家庭至少有四点启示。第一,分居不等于免责,婚姻没有解除,抚养义务也不会暂停。第二,主张抚养费的起点是子女利益而非婚姻状态,直接抚养一方长期独自承担费用,可以依法追索。第三,证据比情绪重要,收入情况、务工记录、转账流水、学费与医疗费票据,都会直接影响法院对数额和期间的认定。
第四,也是与亲缘鉴定关系最紧密的一层:抚养费案件常常绕不开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但不能提起否认之诉。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怀疑子女并非亲生并希望据此免除抚养义务,正确路径是另行提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而不是在抚养费案件中单方停付。
值得注意的是,私下采集样本所做的鉴定只是一份个人证据,属于单方取得的材料,对方不认可时很难单独支撑否认亲子关系的法律效果。要让鉴定结论进入裁判视野,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鉴定,且被鉴定人身份核验、监护人到场、样本来源合法等程序要求缺一不可。程序上的瑕疵,往往比结论本身更早决定证据的命运。
五、注意事项:主张抚养费的三个常见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先停付再算账。有当事人认为,只要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就可以立即停付抚养费。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在亲子关系未经生效裁判否认之前,法定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停付可能被认定为拒不履行义务,后续不仅要补付,还可能影响执行。稳妥做法是先走否认之诉,待裁判确认后再处理抚养费问题。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起诉就能一次性拿到全部欠款。抚养费的计算通常按实际发生的期间与当地标准分段核算,婚内分居期间与离婚后的计算方式并不完全相同,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需要事实支撑,法院对超出十八周岁的部分往往不会预判支持。
第三个误区是忽视票据的作用。日常支出如果没有留存凭证,事后很难还原真实数额。建议直接抚养方在支付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用时保留转账记录与票据,涉及大额支出时通过可留痕方式支付,这些材料在日后的诉请中会直接决定可返还或可追索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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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裁判信息与媒体报道整理,仅作普法与知识普及之用,具体案件的处理请以管辖法院的裁判和委托律师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