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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鉴定费被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南通终审龙凤胎案给"躲鉴定"者上了一课

📅 2026-10-17 📂 真实判例 📎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一、案件概述:一对龙凤胎,一场拖了三年的亲子关系之诉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10月16日报道,江苏南通一起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案已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案件原告袁圆(化名)与被告张博(化名)系婚外关系,张博在与袁圆交往期间已有家庭。袁圆怀孕后,张博曾表示不要小孩,但在袁圆明确表示不同意放弃后,他未再坚持,而是要求袁圆出具保密保证书。此后袁圆生下龙凤胎。

孩子出生后,袁圆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名孩子与张博之间的亲子关系。2025年5月,一审法院宣判,确认这对龙凤胎与被告张博存在亲子关系。张博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司法裁判不能脱离客观医学事实",认为原审以生活经验推测、情感关系判断或拒绝鉴定的不利推定替代了对受孕时间、受孕机制的审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请。

2026年7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核心争点落在两个问题上:受孕时间能否推定血缘关系,以及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却拒不缴费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二、关键细节:二审申请鉴定却拒不缴费,法院认定举证不能

判决披露的一个关键细节是:二审中张博申请对其与两个孩子进行DNA亲子鉴定,袁圆表示同意,并要求一并对其与两个孩子做亲子关系鉴定。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张博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该鉴定机构以"当事人拒不缴纳鉴定费用"为由作退案处理。

法院对此的评价是明确的:袁圆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两人在受孕前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双方曾有生育意愿并为生育积极准备,张博知晓袁圆备孕、怀孕的事实;袁圆怀孕后,张博虽曾表示不要小孩,但在袁圆表示不同意后未再坚持,且要求其出具保密保证书,表明他对生育持默许态度。在这一证据基础上,张博"对于具有结果意义的亲子鉴定不予配合,却要求对袁圆怀孕过程性的项目进行鉴定,欠缺必要性、合理性",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对于受孕时间这一上诉理由,法院的说理同样值得注意: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受孕时间、预产期只能推断和预估,无法精准到某一天,同房时间只能划定受孕的可能性区间,不能精确判断到具体哪一天受孕,故同房时间、受孕时间只具有时间推算作用,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法院据此认为,张博的举证只能达到"袁圆主张的受孕时间、怀孕时长不合理"的初步证明程度,不能直接证明他与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

判决中还包含一段价值判断:张博在自身有家庭的情况下与袁圆保持婚外性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对两人的关系应作否定性评价。同时法院指出,两名孩子已然出生,明确亲子关系将有助于他们获得身份认同和归属感,有利于其今后正常成长。

三、数据支撑与法律依据:推定规则到底怎么适用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依法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之配套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条规则在实务中被概括为"必要证据+拒绝鉴定=推定成立"。它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主张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本案中三个条件均被认定为成立,因此法院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

需要区分的是"申请鉴定但不缴费"与"明确拒绝鉴定"两种情形。从裁判逻辑看,前者虽然不是直接表示拒绝,但客观上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同样可以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点对当事人具有现实提醒意义:在诉讼中以申请鉴定作为策略拖延,并不能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对己不利。

从可比案例看,拒做或拖延亲子鉴定的后果在多地判决中具有一致性。此前公开报道的河南夏邑非婚生女抚养费再审案中,生父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依据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江苏惠安一男子抚养女儿16年后经基因检测确诊自身患先天性双侧输精管缺如,两次委托鉴定均因女方拒采血退卷,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返还抚养费105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两案的推定方向相反,但适用规则相同。

四、对用户的意义:非婚生子女确认亲子关系的完整路径

本案给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了一条清晰的维权路径。第一步是固定证据,包括能证明双方在受孕前存在稳定关系或同居事实的材料,如往来记录、住宿记录、转账流水、聊天记录,以及能反映对方知晓并默许生育的证据,如关于生育问题的沟通记录、相关书面材料。第二步是收集与怀孕、分娩有关的完整医疗资料,包括产检记录、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三步是提起诉讼并申请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申请由法院委托具备法医物证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效力最稳妥的路径。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或拒不缴纳鉴定费用,应当在庭审中明确提出适用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推定规则的请求。第四步是处理后续事务,包括抚养费主张、姓氏与户籍登记、探视权安排等。

对被要求做鉴定的一方,同样需要理性认识法律后果。拒绝配合鉴定并不等于"安全",在必要证据已经具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进而判决承担抚养费。相反,如果确有异议,正确做法是积极申请并配合鉴定,用科学结论澄清事实。鉴定结论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它既能确认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能排除不应承担的责任。

五、注意事项:鉴定之外,还有落户这"最后一公里"

本案判决生效后暴露出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比诉讼本身更值得关注。袁圆表示,她希望两名孩子随自己在南京落户,但当地派出所告知需要孩子父亲到现场作情况说明。她多次联系张博,对方不接电话、微信被拉黑、短信不回。眼看两个孩子快3岁了,面临上幼儿园等现实问题,但因没有户口,医保等也办不了。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回应是:这种情况必须经孩子爸爸同意才能随母落户,上户时孩子爸爸妈妈必须持相关证件亲自到现场确认。

这里出现的是一道典型的程序难题:司法上亲子关系已经确认,行政上落户却需要另一方到场配合。从政策依据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明确,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实务中还有一些容易混淆的地方。比如有群众反映,孩子早已完成出生落户,本次办理的是未成年子女投靠迁移,户政窗口仍要求提供亲子鉴定。对此,依据《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首次上户)才需要亲子鉴定,已落户未成年人办理投靠迁移并无此项要求。

给家长的实操建议有三条:第一,如果涉及非婚生育落户,尽早完成具有法医物证资质的司法鉴定,避免因材料不齐反复往返;第二,遇到窗口口径与上级公安机关书面答复不一致时,可向上一级或省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反映,请求明确政策口径;第三,如果另一方拒不配合导致落户受阻,应保留沟通记录,通过诉讼途径主张配合义务,或就抚养关系、监护安排一并提出诉请。

六、相关服务

无论是确认亲子关系还是否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结论都是诉讼中最关键的科学证据之一。建议在起诉前就咨询清楚鉴定机构的资质范围与委托方式,优先选择由法院委托、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且业务范围包含法医物证鉴定的机构,以确保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具备证据能力。同时应完整保存抚养支出凭证、医疗票据、转账记录,为后续主张抚养费返还或精神损害赔偿打好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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