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亲子鉴定就能"躲掉"抚养义务吗?法院判了: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每月付1600元抚养费
一、事件概述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一方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能否借此逃避法定抚养义务?2026年8月,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小明与小美在外务工期间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共同生育儿子小伟,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小伟出生后长期跟随母亲小美共同生活。
起初,小明尚能自觉履行抚养责任,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抚养费。小美多次主动沟通、催要费用,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伟与小明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小明承担相应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美向法院提交亲子鉴定申请,但小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采样,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面对这一困境,法院并未简单以"证据不足"驳回诉求,而是依据法律推定规则作出了判决。
二、关键细节:拒不配合鉴定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明与小伟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小美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抚养费转账记录、小伟日常开销凭证等证据,初步举证证明小明与小伟存在亲子关系。而小明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小美一方的主张,且无故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依法推定小明与小伟存在亲生父子关系。这一推定规则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拒绝鉴定来逃避法定义务——认定亲子关系并非"非DNA不可"。
三、数据支撑:1600元抚养费如何确定
在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就抚养费数额作出认定。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小明收入情况,以及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医疗开支需求,最终判决小明每月按期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小伟年满十八周岁。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1600元这一数额的确定,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计算的一般规则: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法院还需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这一判决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任何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不仅无法得逞,还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若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律分析:推定规则的适用边界
本案的核心法律机制,是亲子关系诉讼中的"推定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确立了两层规则:一是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可认定主张成立;二是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同样适用相应推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推定规则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仅适用于父母或成年子女起诉的案件;其二,主张一方须先提供"必要证据",形成初步证明,而非空口主张;其三,另一方须"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既保护了被主张一方的程序权利,也防止了规则的滥用。
从法理上看,推定规则体现了证据法上的"证明妨碍"理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妨碍对方举证,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这一机制在亲子关系这一特殊领域,平衡了查明血缘真相与尊重当事人意志之间的关系。
需要补充的是,这一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孤立适用,而是与证据审查紧密结合。法院在作出推定前,仍会审查主张一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必要证据"的程度,即能否使法官形成亲子关系存在的初步心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共同生活照片、亲友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若主张一方仅凭口头发言而无任何客观证据,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对方拒绝鉴定就直接推定。因此,对于准备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当事人而言,提前、系统地收集和保存证据,是确保推定规则得以适用的关键前提。
五、注意事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本案也给非婚生子女及其抚养一方提供了重要启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即便双方未登记结婚,生父或生母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若一方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应积极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开销凭证等证据,必要时申请亲子鉴定;对方拒不配合鉴定的,可依法主张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并诉请抚养费。
同时,涉及诉讼的亲子鉴定应采用司法鉴定程序,由法院委托或认可,以确保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个人私下所做的鉴定,虽可作参考,但在诉讼中效力有限。
还应当看到,抚养费判决并非一锤定音。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仍可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随着生活成本上升、教育医疗开支增加,抚养一方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反之,若抚养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可请求调整。本案判决"每月1600元至十八周岁",是一个阶段性、可调整的安排,而非终身不变的固定数额。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和父母双方实际情况的动态兼顾,也为当事人后续依法调整抚养费留下了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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